專利 商標 著作權 其它 條約
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7號令《關於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2010.10.1)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五十七號

《關於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關於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與通過互聯網傳輸並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專利電子申請)有關的程序和要求,方便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提高專利審批效率,推進電子政務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十五條第二款,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出專利電子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專利電子申請係統用戶注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開辦專利電子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該專利代理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電子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行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三條  申請人有兩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以提交電子申請的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四條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以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可以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

申請人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該專利申請需要保密的,應當將該專利申請轉為紙件形式繼續審查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後續程序中應當以紙件形式遞交各種文件。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保密審查請求和技術方案應當以紙件形式提出。

 

第六條  提交專利電子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應當遵守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範和傳輸方式。專利電子申請和相關文件未能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電子申請係統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第七條  申請人辦理專利電子申請各種手續的,應當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並被受理後,除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外,申請人可以請求將紙件申請轉為專利電子申請。

特殊情形下需要將專利電子申請轉為紙件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請求,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轉為紙件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辦理專利電子申請的各種手續的,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或者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的應當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申請人可以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文件。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

申請人在提出專利電子申請時請求減繳或者緩繳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需要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提交證明文件原件的電子掃描文件。未提交電子掃描文件的,視為未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  采用電子文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各種文件,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電子申請係統收到電子文件之日為遞交日。

對於專利電子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申請人發出的各種通知書、決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申請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十條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中關於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於專利電子申請。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五號發布的《關於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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