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已被提起行政訴訟時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是否應當中止審理問題的請示〉的批複》(2003.4.15)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已被提起行政訴訟時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是否應當中止審理問題的請示》的批複
(2002)民三他字第8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當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已被提起行政訴訟時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是否應當中止審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專利權民事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有關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該侵犯專利權民事案件可以不中止訴訟。但是,根據現有證據材料,受理該侵犯專利權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繼續審理與相關專利行政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發生衝突的,經當事人書麵申請,也可以中止訴訟。
你院請示中所說的陳建民訴南京三能電力儀表有限公司和蘇州工業園區大餘電子有限公司專利侵權上訴一案是否中止訴訟,由你院根據上述處理原則並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決定。
此複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