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2)—著作權及其他部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59件,審結366件(含舊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點: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的特點和趨勢是: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勢頭得到緩解,受理案件總量趨向基本穩定;新類型、疑難案件持續增加,涉及複雜技術事實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確法律邊界或者填補法律空白的案件越來越多;專利案件涉及領域越來越廣,涉案技術的含金量和市場價值越來越高,所涉法律問題日趨廣泛深入,疑難案件比重增加,專利民事案件中涉及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的較多,專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創造性判斷的較多;商標案件的比重保持基本穩定,涉及權利衝突的案件居多,在商標行政案件中尤為突出;著作權案件中涉及網絡、軟件、動漫等新興產業領域的案件繼續增多,所涉作品的商業價值越來越大;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網絡技術、新型商業模式的糾紛和仿冒行為的糾紛增多。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4件典型案件,歸納出37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和競爭審判領域處理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導向。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7.計算機中文字庫的作品屬性
在“北大方正蘭亭字庫”著作權侵權案【(2010)民三終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為字型輪廓構建指令及相關數據與字型輪廓動態調整數據指令代碼的結合的計算機中文字庫,應作為計算機程序而不是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8.計算機中文字庫運行後產生的單個漢字的著作權保護
在前述“北大方正蘭亭字庫”著作權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計算機中文字庫運行後產生的單個漢字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計算機中文字庫運行後產生的單個漢字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時,可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但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漢字來表達思想和傳遞信息。
29.“通知-刪除”程序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與責任承擔
在百度公司MP3搜索引擎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2009)民三終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著作權人已多次發送符合條件的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已有一定了解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應僅因為著作權人之後發送的通知不符合相應條件就對其視而不見,而應積極與著作權人聯係協商以確定如何采取合理措施;怠於采取合理措施的,應對直接侵權行為繼續所導致的損失的擴大承擔相應責任。
四、競爭案件審判
30.已經實際具有區別產品來源功能的特定產品型號應受保護
在萬順公司、深圳寶凱公司與河北寶凱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39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已經實際上具有區別產品來源功能的特定產品型號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31.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指代特定人群及其技藝或作品的特定稱謂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在“泥人張”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0)民提字第1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具有很高知名度、承載著極大商業價值的特定人群的稱謂,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該特定人群所傳承的特定技藝或者作品的特定稱謂用作商品名稱時,可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知名商品(包括服務)的特有名稱受到法律保護。
32.對通用稱謂進行審查判斷時的考慮因素
在前述“泥人張”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用稱謂不具有識別特定商品來源即商品提供者的功能,在判斷“行業(或商品)+姓氏”的稱謂是否屬於通用稱謂時,應當考慮該稱謂是否屬於僅有的稱謂方法、該稱謂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來源是否特定、該稱謂是否使用了文學上的比較手法等因素。
33.合同附隨義務不能構成商業秘密的保密措施
在恒利公司清算組與國貿公司、宇陽公司侵害商業經營秘密糾紛案【(2012)民監字第2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派生於誠實信用原則的保守秘密的合同附隨義務,無法體現商業秘密權利人對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觀願望,不能構成作為積極行為的保密措施。
34.具有特殊地理因素的商號之間的共存
在福建白沙公司與南安白沙公司侵犯企業名稱(商號)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村名屬於公共資源,同處該村區域的經營者均將村名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注冊,企業名稱具有一定區別,在後注冊的經營者不具有主觀惡意,且未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不宜認定在後注冊的經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
五、關於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證據
35.消費者使用的被訴侵權商品的扣押地不屬於據以確定管轄的“查封扣押地”
在金通公司與金杯股份公司、金杯集團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2)民提字第10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所指的“侵權商品的查封扣押地”,不包括消費者使用被訴侵權商品的扣押地。
36.涉及同一事實的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和專利侵權訴訟的管轄
在本田株式會社與雙環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2)民三終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同法院受理的涉及同一事實的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和專利侵權訴訟應當移送管轄合並審理;移送過程中,如涉及地域管轄,應按照立案時間的先後順序,由後立案受理的法院將案件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審理;如涉及級別管轄,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級別低的法院將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級別高的法院審理。
37.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條件
在微生物公司與福藥公司、遼寧省知識產權局等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案【(2011)知行字第9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關請求人已經就針對同一專利的相同或者相關聯的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當事人是否完全相同,隻要可能存在處理結果衝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即不能受理相關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