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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3)—著作權及其他部分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公布。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0件典型案件,歸納出39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和競爭領域處理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導向。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4.實用性與藝術性兼備的客體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的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樂高公司與被申請人小白龍動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262號至1271號、第1275號至1282號、第1327號至1346號、第1348號至136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同種類作品對獨創性的要求不盡相同,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體現作者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觀念;對於既有欣賞價值又有實用價值的客體而言,其是否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取決於作者在美學方麵付出的智力勞動所體現的獨特個性和創造力,那些不屬於美學領域的智力勞動則與獨創性無關。

 

 

25.立體造型美術作品的保護範圍與侵權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法藍瓷公司與被申請人加蘭德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39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設計思路以及相應的工藝方法並非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權利人不能通過著作權壟斷相應的設計思路和工藝方法;他人可以采用同樣的設計思路和工藝方法,設計並生產類似主題的產品,但不能抄襲他人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四、競爭案件審判

 

26.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權益能否承繼

 

在再審申請人桂林南藥公司與被申請人賽諾維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6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財產權益,依法可以轉讓和承繼。

 

27.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特有性與新穎性的關係

 

在再審申請人華文出版社與被申請人吉林文史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371號】(以下簡稱《男人來自火星•女人來自金星》圖書不正當競爭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的特有性是指該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該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具有新穎性或者獨創性;即使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不具有新穎性或者獨創性,也不意味著其必然不具有特有性。

 

28.不具有市場屬性的信息不屬於商業秘密

 

在再審申請人王者安與被申請人衛生部國際中心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123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範的“競爭”並非任何形式、任何範圍的競爭,而是特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市場競爭”;商業秘密應以市場為依托,僅在單位內部為當事人帶來工作崗位競爭優勢的信息不屬於商業秘密。

 

五、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

 

29.尚未獲得注冊的商標的許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在再審申請人泰盛公司與被申請人業宏達公司等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5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法規對許可他人使用尚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未作禁止性規定,商標許可合同當事人對商標應該獲得注冊亦未有特別約定,一方以許可使用的商標未獲得注冊構成欺詐為由主張許可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0.技術轉讓合同中出讓方技術資料真實保證義務的延續性

 

在再審申請人福瑞研究所與被申請人濟川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7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藥品臨床批件申請項下的技術發生轉讓的,技術出讓方在後續的藥品申報生產階段仍負有保證申報資料數據真實可靠的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

 

六、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31.停止侵害民事責任具體承擔方式的確定

 

在前述《男人來自火星•女人來自金星》圖書不正當競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的確定,應該遵循比例原則,結合被訴行為的特點,考慮具體責任方式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32.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衝突時的民事責任

 

在再審申請人大寶化妝品公司與被申請人大寶日化廠等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6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衝突時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因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判令規範使用企業名稱;該企業名稱因特殊的曆史關係已經長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變更企業名稱。

 

33.專利權人與侵權人的事先約定可以作為確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

 

在再審申請人隆成公司與被申請人童霸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1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權人與權利人就再次侵權的賠償數額作出約定後再次侵權的,人民法院可直接適用該約定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七、關於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證據

 

34.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

 

在再審申請人鄭州潤達公司、陳庭榮與被申請人湖北潔達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3)民提字第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不能簡單地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35.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的對抗性訴訟可以作為反訴受理

 

在再審申請人江西格力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西美的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227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與本訴在具體事實和法律關係方麵具有同一性並非反訴的必要條件;基於產生原因上的聯係而提起的具有明顯針對性、對抗性和關聯性的訴訟,因其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可以作為反訴處理。

 

36.因訴爭焦點變化而未能及時提交的證據屬於“新的證據”

 

在再審申請人安斯泰來製藥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力思特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261號】(以下簡稱“四氫苯並咪唑衍生物的製備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舉證期限屆滿後,因訴爭焦點發生變化,當事人為支持其主張而補充提交關鍵性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應認定該證據屬於“新的證據”。

 

37.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必要證據的正當性

 

在前述“四氫苯並咪唑衍生物的製備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為了審查核實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而收集必要的證據,屬於行使民事訴訟法賦予的職權,不違反法定程序。

 

38.外國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能否采信

 

在再審申請人圓穀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穀公司與被申請人辛波特•桑登猜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2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鑒定結論隻有經過審查判斷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於鑒定程序合法,當事人沒有異議的鑒定結論,一般可以作為法院認定相關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外國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在當事人提出質疑時能否采信,應當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進行審查。

 

39.非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的事實推定

 

在再審申請人濰坊恒聯公司與被申請人宜賓長毅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30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被訴侵權人製造了同樣產品,經合理努力仍無法證明被訴侵權人確實使用了該專利方法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已知事實及日常生活經驗,能夠認定該同樣產品經由專利方法製造的可能性很大,被訴侵權人拒不配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或者保全證據的,可以推定被訴侵權人使用了該專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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