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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三次修改說明(2014年5月1日施行)

自2014年5月1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開始施行。下文對本次修改的重點內容進行綜述,以供各位客戶參考。

 

商標注冊

新商標法把“聲音”商標納入了可申請注冊的範圍。注冊聲音商標,要求具有顯著特征,因此,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是可以加以識別的。

 

允許申請人通過電子方式提交申請。

 

簡化了申請程序,例如,從一標一類改為一標多類後,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增加了審查意見溝通程序,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其商標申請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馳名商標保護製度

新商標法遵循了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確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隻有當事人在商標案件中提出保護申請後,才可以適用相關規定,並且認定結果僅對該案有效。

 

新法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違反上述規定,通過宣傳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設立商標審查時限

對申請人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九個月。

 

對申請人就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駁回決定申請複審的,進行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的時限為九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三個月。

 

對異議人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調查核實的時限為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六個月。

 

對被異議人就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申請的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時限為十二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六個月。

 

對當事人就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申請的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時限為九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三個月。

 

針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時限為九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三個月。

 

針對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時限為十二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六個月。

 

因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的審查時限為九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對當事人就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申請的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時限為九個月內,有特殊情況的,可延三個月。

 

完善異議製度

原規定是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審;對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程序複雜,審查期限過長。

 

現在規定是,商標局對異議進行審查後作出準予或不予注冊的決定;對商標局準予注冊決定不服的,異議人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不服的,被異議人可以申請複審。並且把以侵犯在先權利為由提出異議的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

 

新法還增加了中止程序。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複審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程序。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專用權的取得時間是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對於有爭議的注冊商標,撤銷製度改為無效宣告製度

對於有爭議的注冊商標,原商標法中的撤銷製度改為了無效宣告製度。

 

新法對無效宣告請求審查,增加了中止程序。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程序。

 

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按此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加大打擊惡意搶注的力度

總則中包括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新法也增加了: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代理或代表關係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此規定旨在製止惡意搶注。按此規定,隻要在先關係及明知未注冊商標的事實存在,就可以請求保護未注冊商標。

 

而在原規定中,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需要一定的知名度;按照第十三條保護,要求未注冊商標是馳名的;按照第三十一條規定,要求存在“不正當手段”、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及“有一定影響”。

 

針對將他人商標用作自己企業的字號,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新商標法增加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撤銷注冊商標

新法對撤銷事由作了調整,取消了因商品質量問題撤銷商標注冊,及因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撤銷商標注冊的規定;

 

明確了,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不再責令限期改正而是直接撤銷注冊商標;

 

增加了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

 

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

新商標法增加商標侵權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權賠償數額,法定賠償額上限由50萬提高到300萬,進一步加大對商標侵權的懲處。

 

新的商標法減輕了商標專用權人的舉證負擔,增加了有關文書提供令的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新法增加了,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了在先使用的抗辯。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

新法將舊法續展在期滿前六個月內辦理變為十二個月。

 

明確了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未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內容僅供參考。歡迎就新商標法相關事項,谘詢我公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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