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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庫被訴侵權
2014-05-09

2014年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涉嫌侵犯《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著作權為由,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人民幣313萬元。

原告中青文公司訴稱,其依法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以下簡稱《考》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考》書自上市至今,一直位列年度暢銷書或相關排行榜前列,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和商業價值。百度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且在權利人和社會各界不斷警告、督促下始終不予糾正,其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

被告百度公司則辯稱,百度文庫的全部文檔均由網絡用戶上傳,其性質上屬於信息存儲空間。涉案文檔是在百度文庫首頁的空白搜索框中搜索找到的,其並未進行推薦,涉案文檔也沒有出現在文庫顯著位置。其對網絡用戶上傳的涉案文檔未進行任何改變,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文檔侵權。百度文庫協議及文庫的多處頁麵提醒用戶不得侵犯他人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盡到了提示義務。百度文庫公示有投訴和舉報渠道,為權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通知通道。其在收到原告的起訴材料後,迅速及時移除了涉嫌侵權的文檔。據此,百度公司認為,其並未提供涉案作品,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同時,其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也不存在幫助侵權行為。

法院判決賠償40萬

據了解,百度文庫是供網友上傳、在線閱讀、下載小說等各類文檔的網絡平台,該平台於2009年11月上線,百度公司為其經營者。此前,韓寒等50位知名作家與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庫存在涉嫌侵權作品發生糾紛。2012年9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作為依靠數以千萬計的他人作品實現自身商業價值經營的百度公司,應當對維護他人著作權抱有善意,對因顯而易見的因素並有合理理由而需負較高注意義務的侵權文檔,百度公司未采取相應措施,則應認定其存在過錯。在該案中,法院認定百度公司應對涉案作品《像少年啦飛馳》在百度文庫中的傳播承擔侵權責任,並判決百度公司賠償韓寒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萬餘元。

2014年3月7日,北京一中院對中青文訴百度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百度文庫係信息存儲空間,涉案侵權文檔係由網絡用戶上傳至百度文庫服務器。百度文庫使用涉案侵權文檔的行為屬於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行為,不構成直接侵權行為。但是,在百度文庫首頁的推薦文檔中,多數文檔的閱讀量為數千至數萬人次,這說明文檔閱讀數量達到一定數值時即足以引起百度公司的關注。而《考》書在百度文庫中的閱讀量遠超多數推薦文檔閱讀量,百度公司理應掌握有關信息並予以合理關注。然而,自2012年1月17日第一份侵權文檔上傳以來,至2013年8月13日中青文公司辦理侵權內容公證為止,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百度公司並未采取任何行動,放任涉案侵權文檔的傳播,不能認為其積極履行了法律賦予的義務。百度公司對於涉案《考》書侵權文檔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製,對於涉案侵權行為具有應知的過錯,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對於中青文公司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百度賠償中青文公司人民幣40萬元。據悉,目前本案正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官說法:科學劃定信息存儲空間注意義務邊界

北京一中院法官認為,信息時代,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提供信息上傳、存儲、鏈接、搜索等功能,對用戶利用網絡瀏覽、下載和上傳信息起著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中就提到,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正是基於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承擔的侵權責任的正確認識,避免網絡服務提供者麵臨“動輒得咎”的尷尬局麵,各國在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時,均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設定了免除賠償責任的“避風港”。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借用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在第20條至第23條為四類網絡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免予賠償責任的情形。

例如,《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第20條針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進入“避風港”設定了五項條件:(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係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實務中,在適用該條款時,爭議焦點往往體現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認定,即“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的理解和適用。

本案爭議焦點即在於,百度公司是否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百度文庫中的涉案侵權行為。那麼,“應知”的過錯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規定,網絡服務的性質、方式、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能力、傳播的作品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以及行業的平均預見水平和製止侵權的平均管理能力等因素是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應知”過錯的關鍵。

在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互聯網從業者在追求商業利益、創新商業模式的同時,也應當尊重他人包括著作權在內的合法權益。隨著社會、經濟、文化、技術的不斷發展,從業者整體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行業通常可預見水平、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應當在提高著作權保護水平方麵不斷地進行創新,以滿足包括權利人在內的社會公眾對著作權保護的普遍需求和共同期待。因此,法院大膽提出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庫中文檔的閱讀量/下載量設定“最低閥值觸發審查機製”的要求,即:當文檔的閱讀量或者下載量達到一定規模時,可自動觸發報警係統,網絡服務提供者從而可以進一步跟進審查有關文檔的內容,在有關文檔的內容明顯存在侵權可能性的情況下,與上傳者積極聯係,對上傳作品是否原創或者是否具有合法授權的情況進行核實。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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