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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劃已於201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台灣經濟部知識產權局(TIPO)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12年12月21日共同宣布,鑒於去年9月1日開始實施之「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劃」於試辦1年期間成效良好,雙方決定延續並予正式執行。TIPO與USPTO在PPH的合作顯示智能局的專利審查成果已深獲國際肯定,並為推動台美兩國實質交流邁進重要的一大步。

 

台美經貿關係向來密切,美國為外國人向台灣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之一,2011年達7,715件。自去年9月1日試行PPH計劃以來,迄本(101)年10月底,TIPO共收到226件申請案,平均首次回複時間為1.5個月,PPH申請至審結平均曆時3.2個月,加速審查效果顯著。

 

台美間進行PPH合作,提供兩國專利申請人多一項快速審查通道的選擇,符合申請人的期待。PPH計劃實施後,專利申請人在美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台灣申請發明專利,倘經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準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台灣知識產權局請求加速審查。同樣地,在台灣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台灣優先權者,經台灣知識產權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準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USPTO請求加速審查。

 

依現行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申請人原本即可以拿美國核準專利向台灣請求加速審查,台美PPH合作進一步提供更快速之通道。由於PPH製度規定申請人以取得USPTO核準專利向台灣請求加速審查時,必須將在台灣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與USPTO核準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且在後續修正時均必須符合此條件。PPH比AEP的適用條件嚴格,也因此知產局審查成本相對經濟,所以從提出申請到核發審查結果通知,在審查時限上,申請PPH會較AEP更快獲得審查結果。

(來源:台灣知識產權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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