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用貨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知識產權署二月二十七日宣布,《商標注冊用貨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尼斯協定》) 自今日起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尼斯協定》為用於商標注冊的貨品和服務建立了一套國際分類製度(《國際分類》)。《國際分類》由類別列表 (共三十四個貨品類別及十一個服務類別),及按照字母順序排列的貨品和服務列表所組成。由締約方的商標當局所發出的與商標注冊有關的官方文件及出版物,都必須包含商標注冊所涉及的貨品或服務在《國際分類》中所屬的類別編號。
本地的商標注冊製度一直使用《尼斯協定》製訂的《國際分類》。現行的《商標規則》(第 559A 章)規定,依照現行的《商標條例》(第 559 章)注冊的商標所關乎的貨品或服務,一般而言須按照在注冊日期有效的《尼斯協定》所采用的《國際分類》而分類。《商標規則》亦規定商標注冊處處長在注冊商標時,須將某些訂明的商標詳情,包括該商標的注冊所涉及的在《國際分類》中的貨品或服務的類別及描述,記入注冊記錄冊。因此現時的商標政策、法例及常規並不會因《尼斯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有所變更。
(來源:香港知識產權署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