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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商標法修正案

8月30日,備受社會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

 

1982年製定、1993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我國改革開放後頒布的第一部知識產權專門法律。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受國務院的委托,承擔了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的具體準備工作。經過近六年的努力,總局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認真聽取專家學者建議的基礎上,反複修改形成了《商標法(修訂送審稿)》,於2009年11月18日報請國務院審議。2012年10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並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三次進行審議。

 

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現行商標法在我國知識產權法製建設進程中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實施三十年來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商標事業的蓬勃發展,有效地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的良好秩序,使我國商標注冊、管理和保護工作水平有了較大提升。截至2012年年底,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注冊量分別為1136萬件、765.6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640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商標法有的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主要表現在商標注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惡意注冊商標比較多、商標侵權行為尚未得到有效遏製等方麵。

(來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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