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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和實施條例將於5月1日起實施

2013年月30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並計劃於2013年5月1日起實施。

 

商標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集中在三個方麵:

 

一是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增加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增加“一標多類”商標注冊申請新方式;開放了商標注冊的電子申請;增加商標局與申請人的商標審查溝通程序;增加商標審查與審理工作的法定時限;重新構架商標異議程序,將以在先權利為由提出商標異議的主體由任何人修改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商標局經審理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將直接準予商標注冊。

 

二是進一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規定隻有商標局、商評委及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才能認定馳名商標,並明確馳名商標不能用於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規定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係而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規定商標注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實際使用的,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搶注情形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得注冊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以外的商標。

 

三是進一步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明確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商標人侵權行為;提高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的數額,增加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判定懲罰性賠償;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將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更多內容,請參考文章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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