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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經三次修訂的《商標評審規則》將於6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公布經過第三次修訂後的《商標評審規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適應《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改,修訂後的《商標評審規則》針對近年來商標評審案件審理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和實踐發展的新需要,進行了相應的完善補充。 

 

按照新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評審規則對評審案件的類型進行了明確,區分了無效宣告複審程序與撤銷複審程序,明確了不予注冊複審案件的審理範圍,將補正期限縮短為十五天,將補充證據期限縮短為三十日,增加了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或送達評審文件的規定,根據實施條例送審稿的規定,將“公開評審”修改為“口頭審理”。 

 

評審規則還對相關評審程序進行了完善。包括:為提高案件審理效率,明確結案的案件為獨任審理;適應客觀需要,明確規定了非實質性錯誤的更正方式;增加了執行法院判決重審的相關規定,明確了應重新組成合議組,及時進行重審,並明確重審程序中可以采信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等。為進一步規範證據采信,評審規則明確規定,未經交換質證的證據不應采信。 

 

評審規則明確,對於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在新商標法施行前作出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或異議裁定向商評委申請複審,商評委於新商標法施行後審理的案件,除異議複審案件的主體資格問題外,其餘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新法;對於商評委在新商標法施行前受理、在其施行後審理的無效宣告、無效宣告複審和撤銷複審案件,程序問題適用新法,實體問題適用舊法。對於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標評審案件,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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