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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實施新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73日國家工商總局修訂公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當事人和工商部門工作職責等作了明確規定。修訂後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與此同時,2003417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廢止。

 

消息顯示,2003417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新《商標法》的實施再次確立馳名商標保護製度,厘清馳名商標概念,並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工商總局提出,要根據新《商標法》要求,在認真總結馳名商標案件審理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近幾年馳名商標案件認定工作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圍繞“規範程序、細化標準、明確責任”的思路和目標,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進行修訂。

 

消息顯示,修訂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共21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三方麵:突出了案件處理需要的法律性質,對各個程序的要求進行了梳理和完善,體現切實維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方便了當事人把握證據材料要求,將實際工作中形成的認定標準和證據要求進行了總結歸納,用規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細化;明確了當事人和工商部門的工作職責,對各項職責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此外,為規範案件處理,修訂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今後的工作提出了新的具體的要求,主要表現為以下四方麵: 

一是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增加了地方工商部門將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結果反饋給商標局的時限要求。

二是規定商標局、商評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地方工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地方工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三是在商標違法案件中,當事人通過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商標局可以撤銷對涉案商標已作出的認定。

四是對未履行對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職責,未予以協助或者未履行核實職責,逾期未對商標違法案件作出處理或者逾期未報送處理情況的地方工商部門,由上一級工商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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