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外觀設計一般消費者的判斷
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通常包括在產品交易、使用過程中能夠觀察到或者會關注產品外觀的人。如果產品的功能和用途決定了其隻能被作為組裝產品的部件使用,該組裝產品的最終用戶在正常使用組裝產品的過程中無法觀察到部件的外觀設計,則一般消費者主要包括該部件的直接購買者、安裝者。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東莞某公司、原審第三人深圳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涉及專利權人為東莞某公司名稱為“線纜連接器”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
深圳某公司就本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本專利這類連接器主要用於連接柔性電路板,起到連接和導電的作用,其功能主要是通過產品的形狀來實現,因此,該類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更為關注產品的形狀,特別是與電路板連接處的具體設計以及導電端子、導電片凹槽的分布。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區別點1、3、4屬於局部細微差異;區別點2中部屬於本領域較為常見的設計,底部齒狀凹凸與對比設計相符,上下部的淺浮雕凹槽一般消費者關注較低。上述區別點尚不足以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東莞某公司認為,本專利與對比設計具有明顯區別,故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不應當是使用該外觀設計產品製造出的成品的最終用戶。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區別點1、2、3均不屬於局部細微差異,能夠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注意。本專利與對比設計具有明顯區別,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22年8月9日判決撤銷原判,駁回東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在確認被訴決定所歸納的相同點的基礎上,綜合各方意見,重新歸納了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相同點與區別點,認為: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通常包括在產品交易、使用過程中能夠看到產品外觀的所有消費者。如果產品的功能和用途決定了其隻能被作為組裝產品的部件使用,組裝產品的最終用戶在正常使用組裝產品的過程中仍然能夠看到該部件的外觀設計,則一般消費者既包括該部件的直接購買者、安裝者,也包括組裝產品的最終用戶。如果組裝產品的最終用戶在正常使用組裝產品的過程中無法看到部件的外觀設計,則一般消費者應主要包括該部件的直接購買者、安裝者。
本案中,本專利為線纜連接器,主要用於連接柔性電路板,其作為電子產品部件被安裝在PCB板上使用。電子產品製造完成後,最終用戶無法看到本專利的外觀設計,故本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主要為直接購買、安裝線纜連接器的群體。
——(2021)最高法知行終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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