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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國際申請階段有關時限及修改二三事

PCT專利申請已經受到了很多中國申請人的青睞,但是,大家清楚PCT國際階段的各種時限規定嗎?知道國際階段的眾多修改機會該如何應用嗎?今天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PCT國際申請階段關於時限及申請文件修改等方麵的一些注意事項。


PCT國際申請都有一些必須嚴格遵守的時限,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必須了解這些重要的時限,以便及時監控,並提示申請人這些時限的意義與重要性,方便申請人利用這些程序調整申請策略。因此,從接受委托時起,PCT國際申請的時限的監控便開啟了,以保證每一件PCT國際申請順利完成國際階段的各項程序。


小編也為大家整理了PCT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需特別注意的重要時限,歸納如下:

(1)提交PCT國際申請期限:應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屆滿前提出PCT國際申請, 取得國際申請日。

(2)獲得國際檢索報告的時間:申請人一般在自國際檢索單位收到檢索本起3個月,或者自優先權日起9個月,以後到期者為準,可以收到國際檢索報告。

(3)根據PCT第19條修改權利要求書的期限:自國際檢索報告傳送日起2個月 內,或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以後到期的為準,提交該修改。

(4)PCT國際申請的國際公布時間:一般是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時進行國際公布。

(5)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要求的時間:自優先權日起22個月內,或自收到國際檢 索報告和書麵意見之日起3個月內,以後到期的為準。

(6)根據PCT第34條修改的時間是:提交初審要求的同時或在收到書麵意見後1 個月內,至遲在國際初審單位作出初步審查報告之前。

(7)獲得國際專利性初審報告的時間:一般是自優先權日起28個月內,或自啟 動國際初步審查之日起6個月內,以後到期的為準。

(8)進人國家階段的時間: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或31個月之前(不同國家要求不同,中國為30個月)。但對PCT第22. 1條修改繼續保留的國家除外,如盧森堡、坦桑尼亞,這些國家進人國家階段的時間為自優先權日起20個月前。

(9)延誤進入國家階段的恢複期限:如申請人因非故意的原因,導致貽誤進入各個指定國,可自原因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或自各國進入國家要求期限屆滿之日起12個月內請求指定國專利局予以恢複(各國有不同規定的依據各國規定)。但對該PCT實施 細則第49. 6條仍持保留的國家除外,這些國家為:加拿大、中國、德國、印度、日本、韓國、拉脫維亞、墨西哥、新西蘭、菲律賓、波蘭。

 

在進入各國的時候,申請人或多或少都聽說過“19條”、“34條”修改。那麼到底什麼是PCT第19條和34條修改呢?請聽小編分解。

 

通常國際檢索單位一般在製定國際檢索報告的同時作出書麵意見,對此申請人可以不進行回複。但申請人也可以利用此機會對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內容進行修改,即根據PCT第19條和PCT實施細則第46條的規定作出修改。申請人應確定是否利用或放棄此次修改機會。


申請人在接到書麵意見後,應認真閱讀檢索報告和書麵意見,根據書麵意見中對新創性及實用性的評述結論,結合已經在其他國家遞交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情況,決定是否需針對檢索報告,依據PCT第19條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決定是否需要向國際局提交非正式的書麵陳述(主要是針對國際檢索單位的書麵意見提出的問題進行一些陳述)。如果確定要利用此次修改機會,還應注意下述事項:

(1)該修改文件應直接向國際局提出。

(2)該修改的時間:此次修改隻允許在自國際檢索報告發文日起2個月內或是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提出。
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修改將與國際申請一起進行公布。如果修改提交時國際公布的技術準備已完成,但隻要修改是在國際檢索報告傳送日起2個月內提交的,修改的權利要求將與國際公布首頁的更新版一起進行後期公布(A4公布文本)。

(3)修改權利要求的語言應與國際申請提交時所用的語言一致。此外,提交修改的權利要求時要同時提交一份聲明信,指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與原始權利要求的不同之處,如刪除了哪些權利要求,或修改哪項權利要求。說明權利要求書所作的修改並指出其對說明書和附圖可能產生的影響,修改不應超出國際申請提出時公開的範圍。修改權利要求還應提交替換頁,替換頁應當是一套完整的權利要求書,即對權利要求書全部替換。並注明“按條約第19 條(1)所作的修改”字樣的標題,以供國際檢索單位或國際初審單位開展審查工作。

(4)如果同時提交非正式書麵陳述和根據PCT第19條所作的修改,必須分別單獨使用紙頁提交,非正式書麵陳述應當清楚地標明“非正式書麵陳述”,因為根據PCT第19條所作的修改將和國際申請一起公布,非正式書麵陳述則不公布。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屆滿後,非正式書麵陳述將作為國際申請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給公眾查閱。


而利用國際初審程序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即為PCT第34條修改。

在PCT申請國際階段,申請人一般沒有機會主動對整個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如果申請人想修改說明書中的內容,隻能利用國際初審程序,即在自優先權日起22個月內(或者自作出國際檢索報告之日起3個月,以後到期為準)提交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程序啟動後即可根據PCT第34條提交修改文件。

上述修改時機是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等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重要機會。隻要在要求了國際初審並繳納初步審查的各項費用後,在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作出初審報告之前,申請人都有權以口頭和書麵方式與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聯係,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國際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修改可以涉及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除了改正明顯的錯誤外,還可調整保護範圍,包括刪除某些權利要求,刪去說明書中某些段落,或者刪去某些附圖,但所有修改都不應超出國際申請原始提交時的範圍。

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國際初步審要求的同時或之後進行主動修改,一般建議是在提出初步審查請求同時提交修改。在收到國際初審單位發出的書麵意見後,申請人還可以對其進行答辯或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其期限一般自書麵意見通知發文之日起2個月內。如果需要的話,該答辯或修改期限可以延長,但不能晚於國際初審單位起草初審報告的時間。
注意事項:

(1)該修改文件需向國際初審單位提交。

(2)該修改的文件及書信語言應與公布時使用的語言一致。

(3)該修改必須要有一封針對修改的說明信函與修改的替換頁一起提交,涉及修改部分的每一頁,都應當提交替換頁,且在提交修改文件的信函中一一說明被替換頁與替換頁之間的差別,並解釋修改的原因和理由。如果修改是刪去某些段落或是小的改動或增加,該替換頁可以是帶有改動或增加修改標記的相關頁的複印件,該複印件應清晰並可直接複製。如果修改結果導致整頁刪除,該修改也應在給國際初審單位的信函中提出並說明修改的原因理由。修改的權利要求還應當是一套完整的權利要求書的替換頁,即對權利要求書全部替換。並注明“按PCT第34條所作的修改”字樣的標題,以供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開展後續工作。

 

申請人可以充分利用國際階段提供的修改時機修改申請文件,這樣可以在後續進入各個國家階段的時候,要求以國際階段修改的申請文件作為審查基礎(當然也可以直接以原始遞交的國際申請文本為審查基礎),以爭取更為有利的審查結果,加速審查進程,更快獲得授權。

 

希望小編今天的介紹能夠幫助各位申請人詳細了解PCT國際階段的重要時限及修改時機,在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加以利用。我們也願意為大家介紹更多的PCT國際專利知識。

 

如有問題,歡迎來電詳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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