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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費用減繳小貼士

作為中國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大家一定對費用減繳不陌生。這一辦法旨在鼓勵、幫助小微企業、個人減輕專利申請和專利維持的資金壓力,鼓勵發明創造。

 

根據2016年的《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和2018年《關於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精神,對符合標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各項收費可以按比例減繳:

① 專利申請費(不含申請附加費)

②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③ 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十年內的年費)

④ 複審費。

 

費用減繳的備案需要單位或個人自行提出,成功後獲得備案編號(企業通常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隨後在提交專利申請同時,或提交專利申請之後向專利局提交費減請求。官方在審查後,會下發《費用減繳審批通知書》,通知書上會列明可減繳的費用及減繳比例。

未在通知書中列明的事項,則不可減繳。

 

工作中小編也產生了一點疑問,為何明明規定了可減繳的費用項目,還要單獨列明針對個案可減繳的收費項目呢?經了解,原來並非提交了費用減繳請求就一定能獲得減繳待遇,除了資質審查外,還有時間上的要求。以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為例,必須在繳費日前2個半月前提費減請求,才能減免實審費!這也就是為何上述通知書的例子中沒有提及實質審查費減繳問題。

 

鑒於上述情形,申請實踐中,通常在提交專利同時提交費用減繳請求,如同時提交了實質審查請求,則相關費用均待收到《費用減繳審批通知書》後(通知書中明確列出可減繳實質審查費時)予以繳費,確保申請人可以享受相關待遇。大家不必擔心,通常《費用減繳審批通知書》在遞交相關請求後2周之內就會下發,不會導致為了等待費減超期繳費的~

 

但是,如若在提交申請後發生了申請人變更,若變更後的申請人仍然具備申請費用減繳的資格,則需要在收到標示變更成功的《手續合格通知書》後再次提交在後申請人的費用減繳請求,重新審批。如若申請之前未提出過實質審查請求,且絕限臨近不得不提出實審請求,則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則可能無法減繳。比如提交費用減繳請求日至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絕限不足2.5個月,則下發的《費用減繳審批通知書》上則不會列明此項(如上圖)。申請人則需足額繳納審查費。

 

因此在變更申請人的同時需特別注意,若想減免實質審查費,則需盡早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收到《手續合格通知書》後盡快提出費減請求,為提出實質審查騎牛留出充足的時間。

 

規範的解讀和運用離不開實踐經驗,以上是小編在工作中發現的 “小異樣”而挖掘出的“大情況”。希望通過不斷的發現、整理、再發現、再整理,不斷豐富規範的內容,讓規則落地,能夠真正為申請人所用。我們也願意及時將申請過程中的小訣竅分享給大家!

 

如您對專利申請有任何疑惑,歡迎隨時來電詢問: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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